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编辑
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简称内安法令。此法令的前身为1948年紧急条例,其原来的功能是为了对付当时组织武装斗争和游击战的马来亚共产党党员。由于当时马共多从事地下活动,英国殖民政府要收集证据对付他们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因此就实施内安法令,允许执法者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扣留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内安法令的宗旨是:“由于国内外,有大批人士已采取行动,并且威胁进一步行动:1.对人命和财物进行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同时也使到为数相当多的公民担忧这类有组织的暴力会发生;2.以不合法手段,设法改换马来西亚的合法政府,而这些行动危害到马来西亚的安全,国会认为有必要阻止或预防这类行动发生,所以,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9条,通过了这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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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马来西亚大选是于1974年8月24日至9月14日之间举行的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第4届选举。此次共有154个国会议会席位和12个州共360个马来西亚州议会席位同步进行选举。此次选举中国民阵线继续获得联邦政府和12个州的执政权。这也是联盟的扩大版-国阵于1973年成立后的第一次选举,而当时还包括长期控制吉兰丹州的回教党。本届投票率为75.1%,国阵也在47个国会议席共1,060,871名不战而胜,而砂国民党也成为最大马来西亚在野党,党魁黄金明也在之后在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下逮捕,由他人代替。
内部安全法令是新加坡的一项法规,它授权行政部门可以实施预防性拘留,以防止颠覆、制止针对个人和财产的有组织暴力,以及其他影响新加坡国内安全的犯罪行为。内部安全法令还授权新加坡当局查禁政治和半军事组织,阻止颠覆性文件和出版物出版,关闭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的娱乐场所和展览。本法最初是马来西亚国会颁布的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的一部分,并于1963年9月16日在新加坡实行。当时新加坡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州。新加坡独立后该法继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