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编辑
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是2005年12月21日被香港立法会否决的改革方案,制度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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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普选是香港民主派争取实行“一人一票”普遍选举的诉求,目的在于争取由香港人直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全部香港立法会议席。以程序公义确保市民有“真正选择”,普选程序须落实民主制度之两大理念:参政权之“开放参与”和保障“实质竞争”之正当程序。民主派指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述“普选”:“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普选”要先经提名委员会“筛选”程序,所以衍生“真普选”倡议,以资识别,有时会写作“真·普选”。真普选联盟认为无论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由有一定得票率的政党提名候选人,皆明显符合“民主程序”,机构提名或限制候选人数目等筛选办法则违反民主理念。经历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与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均尚未达到真普选联盟的“真普选”的目标。选举委员会界别与席位的划分被认为缺乏民意与公平的基础,能够投票选举该委员会的只有数量很少的选民,任意性反映在界别名额的划分上,倾向性则反映在功能界别的设置明显倾向于商界。真普选联盟将目标摆在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真普选是香港民主派争取实行“一人一票”普遍选举的诉求,目的在于争取由香港人直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全部香港立法会议席。以程序公义确保市民有“真正选择”,普选程序须落实民主制度之两大理念:参政权之“开放参与”和保障“实质竞争”之正当程序。民主派指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述“普选”:“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普选”要先经提名委员会“筛选”程序,所以衍生“真普选”倡议,以资识别,有时会写作“真·普选”。真普选联盟认为无论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由有一定得票率的政党提名候选人,皆明显符合“民主程序”,机构提名或限制候选人数目等筛选办法则违反民主理念。经历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与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均尚未达到真普选联盟的“真普选”的目标。选举委员会界别与席位的划分被认为缺乏民意与公平的基础,能够投票选举该委员会的只有数量很少的选民,任意性反映在界别名额的划分上,倾向性则反映在功能界别的设置明显倾向于商界。真普选联盟将目标摆在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真普选是香港民主派争取实行“一人一票”普遍选举的诉求,目的在于争取由香港人直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全部香港立法会议席。以程序公义确保市民有“真正选择”,普选程序须落实民主制度之两大理念:参政权之“开放参与”和保障“实质竞争”之正当程序。民主派指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述“普选”:“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普选”要先经提名委员会“筛选”程序,所以衍生“真普选”倡议,以资识别,有时会写作“真·普选”。真普选联盟认为无论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由有一定得票率的政党提名候选人,皆明显符合“民主程序”,机构提名或限制候选人数目等筛选办法则违反民主理念。经历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与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均尚未达到真普选联盟的“真普选”的目标。选举委员会界别与席位的划分被认为缺乏民意与公平的基础,能够投票选举该委员会的只有数量很少的选民,任意性反映在界别名额的划分上,倾向性则反映在功能界别的设置明显倾向于商界。真普选联盟将目标摆在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真普选是香港民主派争取实行“一人一票”普遍选举的诉求,目的在于争取由香港人直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全部香港立法会议席。以程序公义确保市民有“真正选择”,普选程序须落实民主制度之两大理念:参政权之“开放参与”和保障“实质竞争”之正当程序。民主派指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述“普选”:“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普选”要先经提名委员会“筛选”程序,所以衍生“真普选”倡议,以资识别,有时会写作“真·普选”。真普选联盟认为无论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由有一定得票率的政党提名候选人,皆明显符合“民主程序”,机构提名或限制候选人数目等筛选办法则违反民主理念。经历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与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均尚未达到真普选联盟的“真普选”的目标。选举委员会界别与席位的划分被认为缺乏民意与公平的基础,能够投票选举该委员会的只有数量很少的选民,任意性反映在界别名额的划分上,倾向性则反映在功能界别的设置明显倾向于商界。真普选联盟将目标摆在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