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外交 编辑
中华民国外交是指中华民国外交关系,其与邦交国的外交关系在过去是建立在承认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基础上,自1988年李登辉蒋经国之死之后则改采务实外交而不再强求中国代表权。目前中华民国与世界14个主权国家拥有正式外交关系,其余国家则因一个中国政策而不承认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与部分无邦交国家维持往来,视情形互设实质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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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外交部为中华民国有关中华民国外交之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定:“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之外交政策方针之基本精神与原则,外交部据以做为争取并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之圭臬。
中华民国外交部为中华民国有关中华民国外交之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定:“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之外交政策方针之基本精神与原则,外交部据以做为争取并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之圭臬。
中华民国与黎巴嫩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黎巴嫩共和国之间的关系。黎巴嫩于1954-1971年,是中华民国外交,外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对黎巴嫩的相关事务由驻约旦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兼辖。
中华民国外交部为中华民国有关中华民国外交之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定:“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之外交政策方针之基本精神与原则,外交部据以做为争取并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之圭臬。
中华民国建交列表收录目前同中华民国建立中华民国外交的主权国家。截至2021年12月10日,中华民国共有14个邦交国,其中13个是联合国成员国,另1个梵蒂冈是联合国观察员国。基于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中华民国不能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国家建交。
中华民国与邦交国的外交关系在过去是建立在承认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基础上,自1988年李登辉继任总统之后则改采务实外交而不再强求中国代表权。在不同政党轮替执政下,中华民国政府的外交政策不同导致邦交国外交动向不一, 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极少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主权地位。因而两岸外交情势对比中华民国相较弱势。
中华民国与黎巴嫩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黎巴嫩共和国之间的关系。黎巴嫩于1954-1971年,是中华民国外交,外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对黎巴嫩的相关事务由驻约旦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兼辖。
中华民国与美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双边关系。1913年至1979年,两国有官方外交,后因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而与中华民国断交。但两国断交后,皆于双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保持一定程度的往来。由于美国对于中华民国在中华民国政治、中华民国经济及中华民国军事上的高度重要性,被中华民国政府视作中华民国外交工作的重点。美国亦曾自1951年至1979年驻台美军,参与过多次亚洲的军事行动。随着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已和台湾与美国关系史重叠。
中华民国外交部为中华民国有关中华民国外交之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定:“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之外交政策方针之基本精神与原则,外交部据以做为争取并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之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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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美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双边关系。1913年至1979年,两国有官方外交,后因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而与中华民国断交。但两国断交后,皆于双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保持一定程度的往来。由于美国对于中华民国在中华民国政治、中华民国经济及中华民国军事上的高度重要性,被中华民国政府视作中华民国外交工作的重点。美国亦曾自1951年至1979年驻台美军,参与过多次亚洲的军事行动。随着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已和台湾与美国关系史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