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编辑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宪制性法律,为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史第2部宪制性法律,1931年5月由国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行宪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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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级;特任为四级中最高的一级,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会首长。国民政府时代,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系指由上级任命之官吏;此外尚有“选任”,系指中国国民党依照《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代行国民选举权所选举之官吏,仍居特任之上,如国民政府主席即为选任。《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之后,民选官员与任命官员分离。
训政纲领》,是1928年中华民国宣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并依此为指导制定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国民会议,于1931年5月5日在南京正式开幕,是制宪国民大会前的一次全国性国会会议。经过三读程序,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决定交由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