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是为了让经营不善之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列表平和顺利退出金融市场以消弭金融风暴于无形,经参酌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以公共资金挹注方式于一定期间内适度实施全额保障存款人权益及弥补问题金融机构财务缺口等机制,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7月9日总统令公布施行;后为扩大基金财源、提高基金运作效能,行政院提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2005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6月22日总统令公布施行。管理单位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会,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简称中央存保,是为保障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列表存款人之利益,1985年9月27日依据中华民国法律《银行法》第46条规定,由中华民国财政部与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并在《银行法》第46条之授权下,《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承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股份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要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简称中央存保,是为保障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列表存款人之利益,1985年9月27日依据中华民国法律《银行法》第46条规定,由中华民国财政部与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并在《银行法》第46条之授权下,《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承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股份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要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