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依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危害公共卫生罪下的一项单独条款设立,该条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于1997年增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但是处刑较一般过失罪更轻。在英美法系、日本法律、台湾法律等地之法律中,多以过失作为医疗事故相关诉讼之定罪理由,均未见单独立法之医疗事故罪。民事调解的流行与定罪困难等原因导致该罪名使用较少,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收录之自1997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26日的公开案件中仅有8起涉及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