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编辑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清政府葡萄牙王国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当中写明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久租借澳门,不过条约中中国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此为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但此片面宣布期满仅为政治表态并无任何国际法上效力,条约仍旧有效。葡萄牙之后仍继续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为基础搭配《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管理澳门。条约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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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大清于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后在顺天府分别与大英帝国🇬🇧、法兰西第二帝国🇫🇷、俄罗斯帝国🇷🇺各自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87年与葡萄牙王国🇵🇹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大清于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后在顺天府分别与大英帝国🇬🇧、法兰西第二帝国🇫🇷、俄罗斯帝国🇷🇺各自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87年与葡萄牙王国🇵🇹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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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里斯本草约》或称《中葡会议草约》、《中葡草约》,是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87年草签的外交文件,内容“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及“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结果草约内容,成为日后的不平等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基础,但亦做出了不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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