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 编辑
主物为具备独立效用,并得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之物,从物可协助主物的效用,主物与从物皆为独立之物,从物并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权,所以主物与从物共有两个所有权;主物与从物如分属两人,将无法发挥从物的效用,也可能减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规定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以避免减损物的价值及妨害经济上的效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当事人约定,如汽车、船、脚踏车、房屋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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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为不属于主物的成分、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及可协助主物的效用的物,主物与从物的划分如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则依习惯为优先考量;从物的处分效果及所有权归属与主物相同。如汽车的备胎、灯的灯罩、脚踏车的铃铛、小船的桨、电视的遥控器等皆属之。从物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