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编辑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称《伊朗宪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经公民投票通过的宪法, 同时1906年通过的《1906年波斯宪法》失效。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宪法公民投票后伊朗当局对宪法进行修订。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既有伊斯兰神学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该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安拉具有统治和立法大权,而第六条又规定总统和议会由民众选举产生。 但是宪法也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伊朗最高领袖拥有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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