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 编辑
身心障碍、残障、失能,是指由于先天或中途发生生理心理损伤,造成个人在社会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状态。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为了使残疾人过上尽量正常的生活,对其保护逐渐加强,包括:康复、生活及就学补助、福利,特殊教育等服务;经济上的优惠,例如降低税收;以及立法严禁歧视、工作保护等。
6
图片 0 图片
评论 0 评论
匿名用户 · [[ show_time(comment.timestamp) ]]
[[ nltobr(comment.content) ]]
相关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义肢或假肢或义足指人造肢体,用来取代肢体的功能障碍,或是用来掩饰肢体伤残
义肢或假肢或义足指人造肢体,用来取代肢体的功能障碍,或是用来掩饰肢体伤残
义肢或假肢或义足指人造肢体,用来取代肢体的功能障碍,或是用来掩饰肢体伤残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公共福利金计划》前称《伤残老弱津贴计划》,是香港政府对长者及伤残人士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福利署社会保障部负责处理申请。这个制度是透过每月提供现金津贴,协助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应付日常需要。这项计划包括普通及高额伤残津贴、高龄津贴
义肢或假肢或义足指人造肢体,用来取代肢体的功能障碍,或是用来掩饰肢体伤残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