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简称《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现行宪法,由1980年8月18日时任领导人邓小平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历经2年多的修订,在1982年12月4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被表决通过。此后该宪法历经5次修改,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该宪法的最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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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依照现行八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依照现行八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简称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八二宪法就是建立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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