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 编辑
农民,俗称农夫、农妇,是指以农业为职业的人,其中包括以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自然经济产业为职业的人,又有称牧民、渔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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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大跃进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小型农场、林场直接管辖的农业生产作业单位,同时也是当时大陆农村地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其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生产大队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恢复到原来“村”的体制。大队的建制上,既是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编组,又是生产预算单位。其下划分为生产队,生产队直接管理农户
村民小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中国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村民小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中国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村民小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中国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大跃进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小型农场、林场直接管辖的农业生产作业单位,同时也是当时大陆农村地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其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大跃进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小型农场、林场直接管辖的农业生产作业单位,同时也是当时大陆农村地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其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大跃进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小型农场、林场直接管辖的农业生产作业单位,同时也是当时大陆农村地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其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