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宪 编辑
《香港政府宪报》,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改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1841年初刊时称《香港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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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