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届立法院是中华民国行宪后的首届立法院,由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全国50个省市及地方选出。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原应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中华民国政府为维持其法统,该届立法委员在无法源依据的情形下继续行使职权,并经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司法院释字第31号解释|s:司法院释字第31号解释确认其合法性后,又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举行了6次增额补选,直到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才终于在1993年正式解散。
第1届立法院是中华民国行宪后的首届立法院,由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全国50个省市及地方选出。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原应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中华民国政府为维持其法统,该届立法委员在无法源依据的情形下继续行使职权,并经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司法院释字第31号解释|s:司法院释字第31号解释确认其合法性后,又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举行了6次增额补选,直到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才终于在1993年正式解散。
中华民国立法院现有113席立法委员,而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之选区则包含73个区域立法委员选举区、2个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和1个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依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中华民国政府于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并于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此后由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中央民意代表无法如期进行全面改选,二十余年不曾举办立委选举,直至1969年才制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并在台北市、台湾省举办了1969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1972年,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动员戡乱时期侨选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遴选办法》,使台澎金马地区得以三年举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不需受到宪法限制。1980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此法适用于包括立委选举在内的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并以《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取代《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过,使得中华民国之中央公职人员能仅由自由地区之国民选出,立法委员在199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进行了全面改选。200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立委席次从原先的225席减为113席,并改为四年举行一次选举。2019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对部分区域立委选区进行重划,并于2020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首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