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及古迹条例 编辑
《古物及古迹条例》旨在就保存具有历史、考古及古生物学价值的物体,以及为附带引起的事宜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香港立法局于1971年通过《古物及古迹条例》,惟政府延至1976年才实施条例,并于1977年2月按条例成立古物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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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古物咨询委员会为香港法定机构,就古物及古迹事宜向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根据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古物咨询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其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任命。古咨会就文物保育事宜向发展局提供意见,并由发展局辖下之古物古迹办事处提供行政支援。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
古物咨询委员会为香港法定机构,就古物及古迹事宜向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根据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古物咨询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其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任命。古咨会就文物保育事宜向发展局提供意见,并由发展局辖下之古物古迹办事处提供行政支援。
古物咨询委员会为香港法定机构,就古物及古迹事宜向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根据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古物咨询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其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任命。古咨会就文物保育事宜向发展局提供意见,并由发展局辖下之古物古迹办事处提供行政支援。
香港的法定古迹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香港历史建筑、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发展局局长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建筑物为法定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