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定自然地景 编辑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自然地景与纪念物,指由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文化资产保存法》审查指定的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地形、植物及矿物。依其性质,区分为自然地景及自然纪念物。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区”和“地质公园”;自然纪念物包括“珍贵稀有植物”、“珍贵稀有矿物”和“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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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文化景观类,指中华民国文化部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所指定的文化景观,指神话、传说、事迹、历史事件、社群生活或仪式行为所定着之空间及相关连之环境。在1982年施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中,有“自然文化景观”之项目,为针对国定自然地景的保护;2005年的修法中,将其独立为“文化景观”和“自然地景”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