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孟铃,台中县人。毕业于淡江大学英语科,后来进入国家发展研究院研读。先后曾经担任中原学校教职员、教务主任,后来晋升成为台中市立潭子国民中学校长兼台中县国中英语教学辅导员。期间由于致力中学教育获选成为台湾省特优校长,因而获得地方声望。1972年时,在中国国民党提名下陈孟铃当选成为台中县县长,之后重视发展教育并且推行经济和文化建设。1976年时,其被列为考绩结果呈阅及保举最优人员且多次获奖。1980年时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甲等获得及格后,于隔年出任内政部民政司长。1990年时陈孟铃升任成为中华民国内政部政务次长。之后陈孟铃还成为第二届监察院委员,并且于1999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监察院副院长。同时他也是中国国民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之一,并且著有《台湾省社会工作员制度之研究》一书。
陈茂嘉,中华民国云林县人,自幼随父母移居新北市新庄区,中国文化大学政治所硕士,曾任中华民国保护动物协会首席执行官、青年团分团长、国家发展研究院讲师。中国国民党提名参选第九届新北市第四选举区立法委员选举。
高辉,生于台湾,祖籍天津市。中国国民党党员,曾任国民党组发会组营部主管、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大陆事务部主任等职务。为马英九在中国政策上的重要幕僚。任教于金门技术学院,长期往来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
国发院弊案,又称国发院土地案,国家发展研究院为中华民国军方在撤退台湾后强制征收民众私有土地之建筑,征收目的供军方使用。后来军方提供给国民党,帮助国家训练青年革命军。但是后来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将国发院土地卖给私人建商。此案常与美河市弊案相提并论,因为此举违反征收私有土地之目的,违反宪法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凡涉及人民财产权利的限制及权利义务分配事项,须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
国发院弊案,又称国发院土地案,国家发展研究院为中华民国军方在撤退台湾后强制征收民众私有土地之建筑,征收目的供军方使用。后来军方提供给国民党,帮助国家训练青年革命军。但是后来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将国发院土地卖给私人建商。此案常与美河市弊案相提并论,因为此举违反征收私有土地之目的,违反宪法大法官释字第443号解释,凡涉及人民财产权利的限制及权利义务分配事项,须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