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委员会 (荷兰) 编辑
在荷兰的政治运作中有五个单位被称做国家最高委员会,荷兰宪法明定期为独立运作的单位,分别是国会的两个议院、国务委员会、荷兰审计院以及国家监察使。
1
相关
《荷兰宪法》颁布于1814年3月29日,据1848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荷兰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且其采用典型协商民主制度。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君主和内阁。其最高国务协商机构国家最高委员会的主席一职由国王本人担任, 他可以任免其他成员。议会由荷兰议会一院和荷兰议会二院组成。二院拥有立法权;一院有权对法案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
《荷兰宪法》颁布于1814年3月29日,据1848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荷兰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且其采用典型协商民主制度。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君主和内阁。其最高国务协商机构国家最高委员会的主席一职由国王本人担任, 他可以任免其他成员。议会由荷兰议会一院和荷兰议会二院组成。二院拥有立法权;一院有权对法案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