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各地司法厅统一组织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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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大陆律师指中华民国国民,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此类台籍律师在中国大陆可参加律师协会、执行律师业务,协助台湾商人或台胞保障其在中国大陆的合法权益,但前提是必须为涉台民事继承或婚姻等案件,且全部刑事案件皆受限无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