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编辑
国籍法,为规范国籍之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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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公民身份指因为某国国籍法相关规定而不再具有该国的公民身份。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常简称无户籍国民,是指未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依现行中华民国的《国籍法》第2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中华民国之《入出国及移民法》定义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为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常简称无户籍国民,是指未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依现行中华民国的《国籍法》第2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中华民国之《入出国及移民法》定义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为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常简称无户籍国民,是指未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依现行中华民国的《国籍法》第2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中华民国之《入出国及移民法》定义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为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丧失公民身份指因为某国国籍法相关规定而不再具有该国的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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