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或称存款保障,为各地政府为了稳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权益、而成立的一种以针对银行等金融业为加保人的保险制度。主要是当金融业发生挤兑或破产等危机时,对于存款户提供一定额度的存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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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简称中央存保,是为保障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列表存款人之利益,1985年9月27日依据中华民国法律《银行法》第46条规定,由中华民国财政部与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并在《银行法》第46条之授权下,《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承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股份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要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简称中央存保,是为保障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列表存款人之利益,1985年9月27日依据中华民国法律《银行法》第46条规定,由中华民国财政部与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并在《银行法》第46条之授权下,《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承保,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股份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要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