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书 编辑
宣誓书,香港称誓章,澳门称陈述或证言,是指宣誓人在由合法主持人主持的宣誓仪式上自愿作出的事实书面陈述。宣誓人在宣誓书上列出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公证人要在场见证宣誓人在此类书面陈述上签名。誓章是一种经过核实的声明,在司法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一旦宣誓人在宣誓书中做出虚假陈述,宣誓人会被检察机关以伪证罪起诉。
1
相关
澳洲的太平绅士是独立客观的见证人,属于志愿性工作,有一定名额限制,通常是由社区中有良好纪录的公民担任,有权见证与签署法定声明及宣誓书,以及公证文件副本。太平绅士只负责见证文件的真伪,不负责其正确性,服务是免费的。
公证人指在英美法里依据法律所形成的公职人员,在通常涉及房地产、契约、授权书以及外国与国际商业的非争议事项上为公众进行公证服务。公证人的主要职能是监管宣誓及确认宣誓,并作出宣誓书与法定声明、证人以及认证某些类别文件的执行、承认契约与其他的相关文书、拒付签注与汇票、提供外汇注明、或在船舶在发生损坏时提出海事声明、提供认证文件正本与公证副本,并根据管辖权执行某些其他的官方行为。任何此类行为都称为公证化行为。而公证人这一术语仅指英美法公证人,应与大陆法公证人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