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暹 (博陵) 编辑
崔暹,字季伦,博陵安平人,出自博陵崔氏的博陵第三房,汉代尚书崔寔之后。高祖父第三房崔氏始祖崔格。曾祖父崔蕃。祖父崔天护。父崔穆,曾担任州主簿。崔暹早年是一书生,避居于渤海,依高干为吏。崔暹妹嫁给高仲密,感情不好,高仲密休了崔氏,改娶李徽伯之女李昌仪。曾为开府咨议以兼丞相长史、御史中尉,深受高欢高澄父子器重。官至尚书右仆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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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达拏,博陵郡安平县人,出自博陵崔氏的博陵第三房,北齐尚书右仆射、仪同三司崔暹之子,北齐、北周官员。
北齐的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550年,高洋称帝,以《麟趾格》为“未精”,始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高湛河清三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其编撰的实际主持者是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议的还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他们全面总结了汉朝曹魏以来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校对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齐律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定了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五刑,为当时律典新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朝唐朝律典均以其为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