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 编辑
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国父孙文所倡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思想。在平均地权主义中,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令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使国家得以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该幅土地。平均地权同时规定,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平均地权旨在调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权里,土地之所有权被分级,国家拥有上级所有权,人民拥有下级所有权,且无论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没有绝对之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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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为推行平均地权政策,在民国43年8月26日发布的条例,中间曾有多次修正。内容有关地价的规定及相关土地的课税、收买及归公等内容。
《土地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狭义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则是指任何与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关的法律。土地是生产要素之一,各个国家对于土地的分配无不投注心力于上。中华民国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学说,主张平均地权、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等观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显这三个精神。《土地法》共分五编: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
《土地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狭义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则是指任何与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关的法律。土地是生产要素之一,各个国家对于土地的分配无不投注心力于上。中华民国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学说,主张平均地权、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等观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显这三个精神。《土地法》共分五编: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
《土地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狭义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则是指任何与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关的法律。土地是生产要素之一,各个国家对于土地的分配无不投注心力于上。中华民国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学说,主张平均地权、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等观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显这三个精神。《土地法》共分五编: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