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海军法 编辑
德意志帝国海军法是德意志帝国海军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进行扩张的法律基础。在战前一共有五条海军法,分别于1898、1900、1906、1908和1912年经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这些由德皇威廉二世和海军大臣阿尔弗雷德·冯·铁必制大力支持的行动致力于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一支能够与英国皇家海军相抗衡的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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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代至1940年代,德国海军——确切说是德意志帝国海军、魏玛国家海军和纳粹德国海军——建造一系列轻巡洋舰。1898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海军法》批准一个建造轻巡洋舰的重大计划,该法规划30艘轻巡洋舰。第一批轻巡洋舰是瞪羚级小巡洋舰,是基于几种无防护巡洋舰,如美洲鹰级以及通报舰,如赫拉号的过渡设计方案演进而来。瞪羚级的10艘舰只设计和建造方案也为后来几乎所有的德意志帝国海军轻巡洋舰奠定基本架构。在接下来的20年里,德国海军又陆续建造37艘轻巡洋舰。这些舰只的尺寸、速度、武器装备和装甲都在逐渐提升。最初装备的105SK L/40型舰炮被科尔贝格级小巡洋舰上更先进的L/45型所取代,之后又被皮劳级小巡洋舰上装备的更强大的150SK L/45型舰炮所取代。防护能力方面,马格德堡级小巡洋舰首次引进水线装甲带,大大提高舰只的防护能力。
大巡洋舰是德意志帝国海军对于排水量大于5500吨的巡洋舰的分类。这一术语是通过《德意志帝国海军法》确定的。1898年,第一部舰队法规划了数量为12艘的大巡洋舰,其中三艘将部署至海外,另有三艘作预备役处置。至1912年的最后一份战前修正案为止,舰队法所规划的大巡洋舰数量已增加为20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