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名簿 编辑
户口名簿为中华民国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是由各地户政事务所发给的户籍证明。未满14岁的国民未请领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前,即以此作为替代之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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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化番,即归化生番,为台湾清治时期官方文书对台湾原住民的一种分类称呼。化番介于熟番与生番之间,三者之间有被汉化程度上的深浅,因此对清廷履行之户口名簿、纳粮、应差等义务也有所不同。台湾日治时期延续了清治时期的用词,两代皆视化番为生番下的一个较“汉化”或“进化”的族群。化番一词至今已成历史名词,不再被使用。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户政事务所是中华民国各乡、镇、县辖市或区之中,受理户籍登记及管理的机关,其业务有户籍登记、户口名簿、身份证、印鉴证明等管理等。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内政部。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证,目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皆领有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第二条第一项:“国内有户籍国民本名之证明为国民身份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用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