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务处是民政事务总署在香港行政区划设立的办事处,前身为新界理民府及市区民政署。1982年,香港殖民地时期地方行政计划实行,两套制度二合为一,由政务总署统筹,下分港九政务署和新界政务署,其下在各区设有政务处,其主管是政务专员。香港主权移交以后,政务总署改称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政务处改称民政事务处,政务专员改称民政事务专员。
民政事务处是民政事务总署在香港行政区划设立的办事处,前身为新界理民府及市区民政署。1982年,香港殖民地时期地方行政计划实行,两套制度二合为一,由政务总署统筹,下分港九政务署和新界政务署,其下在各区设有政务处,其主管是政务专员。香港主权移交以后,政务总署改称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政务处改称民政事务处,政务专员改称民政事务专员。
新界民政署是香港殖民地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管理新界政务,是新界政务署前身。
地区管理委员会 是1982年香港殖民地时期实施地方行政计划的委员会,香港香港行政区划均设立一个,由民政事务专员、各政府部门首长之代表及在有需要时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代表组成。初期,新界政务署同级官员担任新界和离岛地区各个地区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现在各个地区管理委员会主席均为民政事务专员。
酒牌局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09B章《应课税品规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负责处理申请或修订酒牌个案。在2000年以前,它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附属机构。在1973年市政局改制及1986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后,签发酒牌的权力才由其接管。而区域市政局成立前,新界区签发酒牌的权力是由新界政务署负责。
酒牌局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09B章《应课税品规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负责处理申请或修订酒牌个案。在2000年以前,它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附属机构。在1973年市政局改制及1986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后,签发酒牌的权力才由其接管。而区域市政局成立前,新界区签发酒牌的权力是由新界政务署负责。
酒牌局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09B章《应课税品规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负责处理申请或修订酒牌个案。在2000年以前,它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附属机构。在1973年市政局改制及1986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后,签发酒牌的权力才由其接管。而区域市政局成立前,新界区签发酒牌的权力是由新界政务署负责。
新界民政署是香港殖民地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管理新界政务,是新界政务署前身。
民政事务处是民政事务总署在香港行政区划设立的办事处,前身为新界理民府及市区民政署。1982年,香港殖民地时期地方行政计划实行,两套制度二合为一,由政务总署统筹,下分港九政务署和新界政务署,其下在各区设有政务处,其主管是政务专员。香港主权移交以后,政务总署改称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政务处改称民政事务处,政务专员改称民政事务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