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失效 编辑
权利失效,又有译为“失权”,属于德国及受其影响的其他法律体系中民法上的概念之一。其乃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致使义务人依该情况正当信赖权利人已不欲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信原则,权利人将不能再行使该权利。关于民法上权利的行使,民法对之本来及设有相当的限制,除了其权利之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之外,在时间方面,则设有消灭时效除斥期间来加以控制。而权利失效的制度则是建构在民法的根本原则-诚信原则之上,另一种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盖因法律禁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前后行为矛盾。在权利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并且导致义务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权利人已不会再行使其权利,其后却又突然主张其权利时,将会有权利人前后行为矛盾之现象,此种现象被认为是违反诚信原则,进而不再允许权利人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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