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 编辑
欧洲联盟法院,简称“欧盟法院”,为欧洲联盟的法院系统之总称,与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内国法院合作,确保欧盟法律在欧盟各国间能够有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欧盟法院设置于卢森堡,根据欧盟条约第19条,由三种法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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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机构是指欧洲联盟构成的7个主要机构,《马城条约》第十三条根据以下的次序排列它们: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审计院。
欧洲联盟的普通法院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前身为欧洲共同体的“一审法院”,创始于1989年1月1日,任务是为了减轻欧洲共同体法院的负担,而作为其前审、一审法院。2009年12月1日起,依里斯本条约的安排更名为“普通法院”,作为一般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专门法庭的上诉法院。
欧洲联盟机构是指欧洲联盟构成的7个主要机构,《马城条约》第十三条根据以下的次序排列它们: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审计院。
欧洲联盟的普通法院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前身为欧洲共同体的“一审法院”,创始于1989年1月1日,任务是为了减轻欧洲共同体法院的负担,而作为其前审、一审法院。2009年12月1日起,依里斯本条约的安排更名为“普通法院”,作为一般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专门法庭的上诉法院。
欧洲联盟的普通法院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前身为欧洲共同体的“一审法院”,创始于1989年1月1日,任务是为了减轻欧洲共同体法院的负担,而作为其前审、一审法院。2009年12月1日起,依里斯本条约的安排更名为“普通法院”,作为一般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专门法庭的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