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爆 编辑
气爆,又称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的意外爆炸,会引发火灾及其他灾害,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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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雄气爆事故是2014年7月31日周四23时55分以后至8月1日凌晨间,发生在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市前镇区与苓雅区的多起石油化学气爆事件。7月31日约21时,民众通报疑似有天然气泄漏。几个小时后该区域发生连环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并造成至少包括三多路、凯旋路、一心路等多条重要道路严重损坏,周边店家也因为爆炸破坏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后经调查认定为四吋丙烯管线遭不当包覆于排水箱涵内,致管壁由外向内腐蚀并日渐减薄,而无法负荷输送管内之压力而破损,致运送中原先作为化工原料之液态丙烯外泄,引起本件爆炸事故。灾区道路经过多月的施工后于12月20日修复通车。至于人为失误方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于12月18日侦结气爆事故,起诉分属高雄市政府、华运公司与李长荣化工的12人,并将相关事证交由监察院继续追究行政责任。于2015年2月9日高雄高分检确认高雄市政府陈菊等5名官员获不起诉确定;而监察院在3月4日通过纠正高雄市政府和中华民国经济部,虽然32名罹难者中包含5名警消、2名义消,并造成22名警义消轻重伤,但因缺乏具体指认时任高雄市市长陈菊在指导上有怠忽职责,因此未弹劾陈菊。2015年7月17日高雄市政府、李长荣化工、华运仓储顺利达成三方协议,决议由荣化垫付32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1200万元,最迟分4年给付,待法律判决确定后,再由高雄市府、荣化、华运共同负担或有责任方依照法律判决比例分担。2018年6月22日民事赔偿官司宣判,高雄市政府、荣化、及华运分别应负起40%、30%、30%的赔偿责任。2020年4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二审判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人员三人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各处有期刑期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其余包括李长荣化工与华运公司被告九人,因未违反注意义务,不构成刑法上过失责任,均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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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台化芳香烃厂液化石油气外泄事故是指民国纪年108年4月7日于台湾云林县云林离岛式基础工业区中台湾化学纤维芳香烃三厂液化石油气管线破裂,气体外泄而产生气爆的事故。台湾媒体多使用六轻气爆称之。
2014年高雄气爆事故是2014年7月31日周四23时55分以后至8月1日凌晨间,发生在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市前镇区与苓雅区的多起石油化学气爆事件。7月31日约21时,民众通报疑似有天然气泄漏。几个小时后该区域发生连环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并造成至少包括三多路、凯旋路、一心路等多条重要道路严重损坏,周边店家也因为爆炸破坏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后经调查认定为四吋丙烯管线遭不当包覆于排水箱涵内,致管壁由外向内腐蚀并日渐减薄,而无法负荷输送管内之压力而破损,致运送中原先作为化工原料之液态丙烯外泄,引起本件爆炸事故。灾区道路经过多月的施工后于12月20日修复通车。至于人为失误方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于12月18日侦结气爆事故,起诉分属高雄市政府、华运公司与李长荣化工的12人,并将相关事证交由监察院继续追究行政责任。于2015年2月9日高雄高分检确认高雄市政府陈菊等5名官员获不起诉确定;而监察院在3月4日通过纠正高雄市政府和中华民国经济部,虽然32名罹难者中包含5名警消、2名义消,并造成22名警义消轻重伤,但因缺乏具体指认时任高雄市市长陈菊在指导上有怠忽职责,因此未弹劾陈菊。2015年7月17日高雄市政府、李长荣化工、华运仓储顺利达成三方协议,决议由荣化垫付32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1200万元,最迟分4年给付,待法律判决确定后,再由高雄市府、荣化、华运共同负担或有责任方依照法律判决比例分担。2018年6月22日民事赔偿官司宣判,高雄市政府、荣化、及华运分别应负起40%、30%、30%的赔偿责任。2020年4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二审判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人员三人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各处有期刑期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其余包括李长荣化工与华运公司被告九人,因未违反注意义务,不构成刑法上过失责任,均判无罪
2014年高雄气爆事故是2014年7月31日周四23时55分以后至8月1日凌晨间,发生在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市前镇区与苓雅区的多起石油化学气爆事件。7月31日约21时,民众通报疑似有天然气泄漏。几个小时后该区域发生连环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并造成至少包括三多路、凯旋路、一心路等多条重要道路严重损坏,周边店家也因为爆炸破坏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后经调查认定为四吋丙烯管线遭不当包覆于排水箱涵内,致管壁由外向内腐蚀并日渐减薄,而无法负荷输送管内之压力而破损,致运送中原先作为化工原料之液态丙烯外泄,引起本件爆炸事故。灾区道路经过多月的施工后于12月20日修复通车。至于人为失误方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于12月18日侦结气爆事故,起诉分属高雄市政府、华运公司与李长荣化工的12人,并将相关事证交由监察院继续追究行政责任。于2015年2月9日高雄高分检确认高雄市政府陈菊等5名官员获不起诉确定;而监察院在3月4日通过纠正高雄市政府和中华民国经济部,虽然32名罹难者中包含5名警消、2名义消,并造成22名警义消轻重伤,但因缺乏具体指认时任高雄市市长陈菊在指导上有怠忽职责,因此未弹劾陈菊。2015年7月17日高雄市政府、李长荣化工、华运仓储顺利达成三方协议,决议由荣化垫付32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1200万元,最迟分4年给付,待法律判决确定后,再由高雄市府、荣化、华运共同负担或有责任方依照法律判决比例分担。2018年6月22日民事赔偿官司宣判,高雄市政府、荣化、及华运分别应负起40%、30%、30%的赔偿责任。2020年4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二审判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人员三人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各处有期刑期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其余包括李长荣化工与华运公司被告九人,因未违反注意义务,不构成刑法上过失责任,均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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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雄气爆事故是2014年7月31日周四23时55分以后至8月1日凌晨间,发生在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市前镇区与苓雅区的多起石油化学气爆事件。7月31日约21时,民众通报疑似有天然气泄漏。几个小时后该区域发生连环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并造成至少包括三多路、凯旋路、一心路等多条重要道路严重损坏,周边店家也因为爆炸破坏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后经调查认定为四吋丙烯管线遭不当包覆于排水箱涵内,致管壁由外向内腐蚀并日渐减薄,而无法负荷输送管内之压力而破损,致运送中原先作为化工原料之液态丙烯外泄,引起本件爆炸事故。灾区道路经过多月的施工后于12月20日修复通车。至于人为失误方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于12月18日侦结气爆事故,起诉分属高雄市政府、华运公司与李长荣化工的12人,并将相关事证交由监察院继续追究行政责任。于2015年2月9日高雄高分检确认高雄市政府陈菊等5名官员获不起诉确定;而监察院在3月4日通过纠正高雄市政府和中华民国经济部,虽然32名罹难者中包含5名警消、2名义消,并造成22名警义消轻重伤,但因缺乏具体指认时任高雄市市长陈菊在指导上有怠忽职责,因此未弹劾陈菊。2015年7月17日高雄市政府、李长荣化工、华运仓储顺利达成三方协议,决议由荣化垫付32名罹难者的赔偿金额为1200万元,最迟分4年给付,待法律判决确定后,再由高雄市府、荣化、华运共同负担或有责任方依照法律判决比例分担。2018年6月22日民事赔偿官司宣判,高雄市政府、荣化、及华运分别应负起40%、30%、30%的赔偿责任。2020年4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二审判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人员三人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各处有期刑期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其余包括李长荣化工与华运公司被告九人,因未违反注意义务,不构成刑法上过失责任,均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