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士铎 编辑
汪士铎,字梅村,晚号悔翁,江苏江宁人,清朝历史、地理学家。由于其提出的人口理论,有“中国的马尔萨斯”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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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井太平天国建筑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金沙井34号和36号,为太平天国时期所建官衙建筑遗迹,现存头门、大厅、二堂和后楼共五进建筑。该处原为清代学者汪士铎的祖宅,旧屋毁后,太平天国利用其宅基建造干王府及其六部官衙。太平天国失败后一度作为江宁府城隍庙,后城隍庙迁至府西街新址,建筑前两进被改建为向荣、张国梁二公祠,后三进则作为慈善机构崇善堂,用以收养和周济丧失劳动力的寡妇。现状已修缮一新,并作为电视大学秦淮区管理站和中共秦淮区委党校。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相国 丞相,古官。……宋世丞相、相国、司徒并立。 丞相金章紫绶,进贤三梁冠,绛朝服,佩山玄玉;相国则佩绿𫄫绶。永初三年,诏宰相带扬州,置甲七千人。 齐以为赠,梁罢相国立丞相,罢丞相立司徒。陈又立相国任丞相,上并为赠官,然皆以为尊崇之位。而典枢密率在中书门下侍郎、录尚书及仆射而已。”今据《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太尉一人,秦官。 见月令。……宋、南齐、梁、陈皆有。后魏旧制有将军即省,正光后幷置;北齐皆有,周无。”又载:“司徒一人,古官。……宋、南齐以来皆有之。 南齐司徒领天下州郡名数、户口、簿籍。虽无常,亦立左右长史、左西掾属、主簿、祭酒、司徒掾属三十一人、御属一人、令史三十五人。 后魏有丞相即省,正光后乃幷置。”亦载:“司空一人,古官。……魏晋宋齐皆有之。 司空置掾属二十九人、御属一人、令史三十一人。别有桥道掾,其余张减之号,史缺无征。自后汉以至隋,皆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参议大事。依后,齐立府僚,无其人则缺祭祀、行扫除,寻省府僚,唯后周异。”今据《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太师,古官。……晋以景帝讳改为太宰,以安平王孚居焉。 孚增兵凯士,营军、刺奸、五曹皆置属,并为掾属十人。 南齐、陈以为赠,梁、后魏、北齐,后周皆有之,隋无。”又载:“太傅,古官。毕公为之。汉、魏、晋、宋皆有焉。 晋杨骏增祭酒为四人,兵曹分为左、右、法、金、田、集、水、戎、车、马十曹,皆置属,为掾属二十人。按汉东京太傅无长史,有掾属十人、御属一人、令史十二人,不知皆何曹也。晋、宋金章紫绶,进贤三梁冠,介帻,绛朝服,佩山玄玉。 南齐、梁、后魏、北齐、后周皆有。 后魏以上党王天穆为太宰,增佐吏。 陈为赠。”亦载:“太保,古官。……宋、梁、后魏、北齐、后周、隋有之;南齐无;陈以为赠。”今据《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三》:“大司马一人,古官。……宋元嘉二十九年七月省。齐、陈与大将军俱为赠。大将军一人,战国时官也。……宋大将军一人,唯彭城王义康为之章绶官佩亦与晋同。齐以为赠,梁有之,陈以为赠。后魏北齐为二大,与大司马同。至后周建德四年赠置上大将军,隋并以为武散官不理事。”今据《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南史》、《北史》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相国 丞相,古官。……后魏旧制,有大将军不置太尉,有丞相不置司徒,自正光以后始俱置之。然而尤重门下官,多以侍中辅政,则侍中为枢密之任。北齐天保元年罢相国府,留骑兵外兵曹,各立一省,别掌枢密。乾明中置丞相,河清中分为左右,各置府寮。然而为宰相秉持朝政者亦多为侍中。后周大冢宰亦其任也,其后亦置左右丞相;大象二年以杨坚为大丞相,遂罢左右丞相官。”今据《魏书》、《北齐书》、《周书》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二》:“一曰太常寺卿……后魏为上卿,兼置少卿官。北齐曰太常寺,置卿及少卿丞各一人,掌陵庙群祠、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后周建六官,置大宗伯卿一人,是为春官。”今据《魏书》、《北齐书》、《周书》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
汪士铎《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太师,古官。……晋以景帝讳改为太宰,以安平王孚居焉。 孚增兵凯士,营军、刺奸、五曹皆置属,并为掾属十人。 南齐、陈以为赠,梁、后魏、北齐,后周皆有之,隋无。”又载:“太傅,古官。毕公为之。汉、魏、晋、宋皆有焉。 晋杨骏增祭酒为四人,兵曹分为左、右、法、金、田、集、水、戎、车、马十曹,皆置属,为掾属二十人。按汉东京太傅无长史,有掾属十人、御属一人、令史十二人,不知皆何曹也。晋、宋金章紫绶,进贤三梁冠,介帻,绛朝服,佩山玄玉。 南齐、梁、后魏、北齐、后周皆有。 后魏以上党王天穆为太宰,增佐吏。 陈为赠。”亦载:“太保,古官。……宋、梁、后魏、北齐、后周、隋有之;南齐无;陈以为赠。”今据《魏书》、《北齐书》、《周书》作此表,在位年数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