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场就业 编辑
留场就业,是指1990年代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劳教机关对几类特殊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补救性质的安置措施。主要包括两类: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而强制留场就业的;建国以来至1981年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刑满释放安置办法而一般留场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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