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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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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场就业,是指
1990年代
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改
、
劳教
机关对几类特殊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
劳动教养
人员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补救性质的安置措施。主要包括两类:根据1981年6月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
犯罪
的劳改犯和
劳教
人员的决定》而强制留场就业的;建国以来至
1981年
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刑满释放安置办法而一般留场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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