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委员会 编辑
皇家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是一种临时法定组织,通常只能由该国元首召开和委任,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本身,有极高公信力。职能分为两大类:一,调查争议事件的事实真相,诸如儿童性诱拐或重大灾难等;二,对争议的政策给予建议。皇家委员会比法庭有更多权力,一般由法官任主席。发源于英国,至今仍存在于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马来西亚、爱尔兰、南非、香港。比起公开研讯,皇家委员会并不强调公众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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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德克利夫-莫德报告》是由男爵约翰·雷德克利夫-莫德领导的皇家委员会在1966年-1969年间编写的英格兰地方政府规划建议。皇家委员会的任务是观察英格兰的地方政府结构,建议有什么可改善。因为大伦敦在1965年已改组,故它不在观察之列。
调查委员会又称法定独立调查委员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按香港法例第86章 《调查委员会条例》任命,属于国际上通行的皇家委员会的一种变体。在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圈定的职权范围内,该委员会可以调查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其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任何事宜。一般来说,调查委员会的主席职务由荣休法官担纲;调查委员会仅接受来自行政长官连同行政会议的指示。委员会有权检视各类证据、有关机构的文件档案;强力传召证人参与聆讯。根据以上授权,委员会的调查程序系一司法程序,因此有关抵触委员会调查的行为,会被视藐视罪,由委员会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