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 编辑
社会主义法系或苏维埃法系是指在实行共产主义国家或曾是共产主义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法律体系。它基于欧陆法系,并主要根据马列主义的思想进行修改和补充。社会主义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如果确实构成,那么在冷战结束之前,社会主义法系是应当被放入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的。不同于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界定私有制的概念,以及收购、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社会主义法系规定了大部分财产由国家农业合作社所拥有,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也存在争议,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数种类的财产无法被个人拥有,苏联还是有民法、解释民法的法院和对民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保留了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正规标准;因此,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学家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一个特例。尚不知道英美法系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系过程中的情况,因为这两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并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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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律——或被称之为社会主义法律——为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于苏联所发展出来的法律体系。而修正后的苏联法律系统也广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共产国家采用,像是蒙古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欧的华沙公约组织各国、古巴、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