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编辑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会经济人权,例如受教育的权利、住屋权利、社会福利权、拥有基本的生活质素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视为受保护的国际人权权益,属于第二代人权联合国的成员都有其责任去尊重、保护及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期望成员国会作出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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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法案也称“经济权利法案”,是美国美国总统列表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在1944年1月11日国情咨文中提出的一个社会经济改革畅想。在国情咨文的广播中,罗斯福认为美国人民应该认识到美国宪法和美国权利法案所承诺的政治权力“已不能保证追求幸福的平等性”,因此需要拟定第二套权利法案来授权联邦法保障以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住房权是可以居住在适当住宅的权利,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许多国际机构的认可,也列在《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