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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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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会议,又称考试院院会,为《考试院组织法》第7条所规定设立,由
考试院院长
、
考试院副院长
、
考试委员
、
中华民国考选部
部长、
中华民国铨叙部
部长、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主任委员及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组成,以考试院院长为主席。考试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考试院副院长代理主席。考试院院长及考试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人员互推其中一位考试委员代理主席。
考试院
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考试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都需经过考试院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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