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自治市区是立宪市按照1990年的捷克共和国地方法设置的自治分区。除自治市区以外,捷克首都布拉格另外分十个县级区,这些区是1960年的捷克行政区划法定义的。
1990年前,布拉格的县级区都有相当于县政府的区级人民委员会。从1990年起,布拉格的县级区没有任何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不过,一些捷克中央政府的部门依然延续按1990年前的县级区的分布。
自治市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自治地方,即捷克的基本行政区划单位:有类似的自治机构,包括区政府、区代表大会、区长;较大的市区也设置区常务委员会。跟地方一样,自治市区可定义本区的区徽和区旗。然而,跟自治地方相比,自治区的职责比较有限,而且职责和版图都是由所属立宪市通过宪章自由设置的。与此相反,自治地方的版图和职责是由捷克国会通过的法律制定的。自治地方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整个地籍区组成,而自治市区不受这种限制。
设区城市未必全部分区,比如利贝雷茨和奥帕瓦的部分地区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自治市区不是独立法人,是所属城市的组织单位而已,以城市的名义办事。自治市区不能颁布自己的法规,也不能通过城市的宪章受到颁布法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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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格15区位于布拉格东南部,面积1024.94公顷,由上梅涅赫卢比和豪斯吉瓦希两个地籍区组成,1994年11月18日成立。之前,豪斯吉瓦希属于布拉格10区,上梅涅赫卢比则是独立的自治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