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互助协定又称司法互助协议、司法合作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区域互相订立的条约,目的是请求他方协助取得犯罪或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电邮内容、传真文件和自白供词等,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或检察官侦查犯罪之用。狭义的司法互助通常仅着重于司法程序其中的一个或数个环节,像是《引渡法》、《跨国移交受刑人协议》等;广义的司法互助则会含括完整的程序机制,诸如诉讼案件资讯分享、证据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至本国审判或执行刑罚,以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等。
自白法则系指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其自由意志,则不得采为证据之原则,为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证据的重要原则。假如被告系因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法而吐露犯罪事实,导致的结果就是这项证据无法作为认定被告犯罪的基础。
徐自强为中华民国84年黄春树命案的被告之一。因为黄春树命案另两名嫌犯黄春棋及陈忆隆供称,徐自强为本案共犯。在黄春棋、陈忆隆更3审定谳之后,一改过去自白,改称说为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以延后执行枪决,故谎称徐自强为共犯。
法律互助协定又称司法互助协议、司法合作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区域互相订立的条约,目的是请求他方协助取得犯罪或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电邮内容、传真文件和自白供词等,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或检察官侦查犯罪之用。狭义的司法互助通常仅着重于司法程序其中的一个或数个环节,像是《引渡法》、《跨国移交受刑人协议》等;广义的司法互助则会含括完整的程序机制,诸如诉讼案件资讯分享、证据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至本国审判或执行刑罚,以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等。
法律互助协定又称司法互助协议、司法合作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区域互相订立的条约,目的是请求他方协助取得犯罪或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电邮内容、传真文件和自白供词等,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或检察官侦查犯罪之用。狭义的司法互助通常仅着重于司法程序其中的一个或数个环节,像是《引渡法》、《跨国移交受刑人协议》等;广义的司法互助则会含括完整的程序机制,诸如诉讼案件资讯分享、证据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至本国审判或执行刑罚,以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等。
法律互助协定又称司法互助协议、司法合作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区域互相订立的条约,目的是请求他方协助取得犯罪或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电邮内容、传真文件和自白供词等,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或检察官侦查犯罪之用。狭义的司法互助通常仅着重于司法程序其中的一个或数个环节,像是《引渡法》、《跨国移交受刑人协议》等;广义的司法互助则会含括完整的程序机制,诸如诉讼案件资讯分享、证据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至本国审判或执行刑罚,以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