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最后手段性 编辑
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是中华民国劳动法领域的法律原则,指雇主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负有安置义务;唯有在其无处安置、无其它方法继续雇用劳工,“解雇”已是最终、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反之,若雇主可用调职、沟通、辅导、给予改善机会等较为缓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劳工时,则不得径行终止劳动契约,以保障劳工工作权。劳工若遭到违法解雇,可在调解、仲裁或裁决程序不成立后,向地方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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