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编辑
请求权是指一人基于法律向对方请求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包含公法上之请求权,例如听审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也有私法上之请求权,例如债权物上请求权等。
1
相关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契约中的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契约约定的保险事故,有赔偿请求权,此时保险公司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可能是个人、团体或组织。
消灭时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时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时效期间里面,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种。与消灭时效不同,取得时效系指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之制度。
除斥期间是一种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项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通常这里所指的权利,系指形成权而言。除斥期间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继续存在的原有社会秩序,在民法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与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相较之下,除斥期间多为不变期间,不得由当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长或缩短;且除斥期间一概自权利发生时起算,且其期间较短;当除斥期间届满之后,权利当然消灭,亦即形成权不能行使。且与消灭时效不同的,在于除斥期间是否届满,纵使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此因除斥期间乃为维护社会秩序之设也。
消灭时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时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时效期间里面,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种。与消灭时效不同,取得时效系指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之制度。
消灭时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时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时效期间里面,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种。与消灭时效不同,取得时效系指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之制度。
消灭时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时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时效期间里面,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种。与消灭时效不同,取得时效系指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之制度。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其为一种物权法上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要使物权之内容得以完全实现,故当该物权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碍,导致物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基于该物权所拥有之权利内容时,物权人得以行使此等请求权以排除该特定事由之妨碍。关于物权请求权之规定,中华民国民法是规定在第7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是规定在第34、35条。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其为一种物权法上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要使物权之内容得以完全实现,故当该物权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碍,导致物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基于该物权所拥有之权利内容时,物权人得以行使此等请求权以排除该特定事由之妨碍。关于物权请求权之规定,中华民国民法是规定在第7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是规定在第34、35条。
消灭时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时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时效期间里面,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种。与消灭时效不同,取得时效系指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之制度。
债权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的是,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契约以外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