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编辑
财产,指能够被拥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事物,多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条文中,某些涉及物权的民事法律对于物权的客体多不使用“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这样的概念,而是直接使用“财产”一词。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范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张的。
6
图片 0 图片
评论 0 评论
匿名用户 · [[ show_time(comment.timestamp) ]]
[[ nltobr(comment.content) ]]
相关
财产保险,又名,是以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补偿保险或者保险的经济损失。
遗产在民法学中指死者死亡时,身后留下的财产总数或各种法律关系所取得之权利或义务、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专属于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标的,皆是该被继承人之遗产;这些财产权利、义务等,会依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之意愿表示如遗嘱等处理。
受害者,是社会冲突事件中受伤害或损害的一方。伤害包括精神、身体、财产或名誉方面。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是一种保安设施,是人类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发明的一种用钥匙才能开启的装置。就现代而言,是一种以钥匙、密码、电路或者其他用具来开启的封缄装置,用以防止物品被打开、移走兼具防护、管理甚至是装饰的作用。《辞海》对锁的解释为:“必须用钥匙才能开启的封缄器。”《辞源》的解释为:“所以扃门户箱箧之具,使人不得开者,古人谓之键,今人谓之锁。”《说文解字》解释为:“锁,铁锁,门键也。”
国有化,是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通常它指的是将大型涉及公共业务的私人企业国有化,但是有时它也指其它级别政府的公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国家会支付一定的金额来补偿原来的所有者,但是有的时候这个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所以会造成原来所有者的损失。国有化的理由往往是因为某些产业或某些土地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相似地,国有化的对立面通常是私有化,亦是左派和右派对经济政策的争论点。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非牟利机构财团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创设,得为权利及义务主体的团体。自法人之组织内容观察,有以社员的集合为中心者称为“社团”,有以独立财产为中心者称为“财团”。基金会是一类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基金,通常通过拨款为其他慈善组织提供资金和支持,但可以直接参与慈善活动。法人本身为抽象的“单一体”,与各社员或财产分离,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可以独立为法律行为。
警察,中国内地亦称为“公安”,香港口语:“差人”,台湾称为“员警”,为一种职业,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及保障财产。各国警察体系一般都分为巡逻警察和刑事警察两大系统,然后再细分为多种岗位及工作类别。英国伦敦警察厅是世界首个以现代警察制度以维持治安的城市警察部门,香港警务处为全亚洲首个以现代警察制度以维持治安的警察部门。
托钵修会是完全依靠捐助而生存的天主教修会,他们不积蓄财产,需要发贫穷誓愿,以便将所有时间和精力投身于宗教工作。中世纪后期随着本笃会和熙笃会等隐修会的衰落,很多异端修会兴盛起来。这些异端败坏了教堂,所以他们争取不建立教堂随处随传,谨守清苦。这样的情况之下,为了与异端争夺人心,许多正统的有识之士仿效异端,成立了托钵修会。不建立任何的有形修院与教堂。因他们以乞食为生,所以称之为托钵修会,又称为乞食僧团、托钵僧团。因为他们积极维护天主教正统教义,热心布道,甘愿过着清心寡欲的生活,以此攻击异端,挽回了天主教的威信。
交通事故又称车祸、交通意外和交通肇事,是在道路交通中,牵涉到车辆在内的一种意外事件,可能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一些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做出了具体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