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 编辑
迫害,解释为“压迫加害”或“逼迫残害”。英语为persecution或press,注意不要与prosecution,即“检察官”混淆。它的定义是任何人或团体在某社群中受到的严重不公平对待,包括严重的歧视、不正当的法律司法、不正当的社会规范、税暴力,以及各式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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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无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流亡或逃亡,也称为亡命、流命,指任何人或群体,因为自然灾害、违法行为、受到侵略、迫害或其他负面因素而离开出生或定居的国家、地区。流亡未必指在国外流亡,如唐玄宗安史之乱蜀郡,也可以称做流亡。
大清洗,或称肃反运动、大恐怖、叶若夫时期,是指在1930年代,苏联在苏共中央主要负责人列表约瑟夫·斯大林执政下爆发的一场政治镇压和迫害运动,主要目的为巩固斯大林的个人权势,同时消除列夫·达维多维奇·托洛茨基及其他斯大林党内政治对手的影响力。大清洗始于1936年8月,终于1938年3月。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宗教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无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LGBT迫害,即对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人士的迫害,指一个人因为是或被认为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人士而受到政府、团体或个人的迫害。针对被攻击的对象,英文中又有对男同性恋的攻击、对女同性恋的攻击、对跨性别人士的攻击、对酷儿的攻击,或者简单的攻击等说法。法律界和媒体界往往以仇恨罪行、仇恨暴力称之。
LGBT迫害,即对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人士的迫害,指一个人因为是或被认为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人士而受到政府、团体或个人的迫害。针对被攻击的对象,英文中又有对男同性恋的攻击、对女同性恋的攻击、对跨性别人士的攻击、对酷儿的攻击,或者简单的攻击等说法。法律界和媒体界往往以仇恨罪行、仇恨暴力称之。
LGBT迫害,即对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人士的迫害,指一个人因为是或被认为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人士而受到政府、团体或个人的迫害。针对被攻击的对象,英文中又有对男同性恋的攻击、对女同性恋的攻击、对跨性别人士的攻击、对酷儿的攻击,或者简单的攻击等说法。法律界和媒体界往往以仇恨罪行、仇恨暴力称之。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