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编辑
都察院,明清两代中央政府机构之一,为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相当于今日之中华民国监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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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为明朝、清朝官制,都御史之一。清朝品等为从一品。1636年,清朝皇太极即位后,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1644年,都察院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负责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
副都御史,分设左、右副都御史。为中国明朝、清朝官制之一,清朝时品等为正三品。1636年,皇太极即位后,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1644年,都察院设都御史,而副都御史为从官,并实际执行负责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的工作。
监察御史,中国古代官职,掌监察百官志、巡视郡县制、纠正刑罚、肃整朝会等事。隋文帝开皇二年始设。唐御史台分为三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品秩正八品下。宋元因之。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弹劾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属各道,初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提升为正七品,多以新科进士为之。清朝沿制,乾隆十七年升从五品。明清监察御史因所受差遣之不同,又有诸多不同名目,如巡视农业即为巡农御史、巡视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巡视食盐即为巡盐御史、巡视茶法即为巡茶御史、巡视屯田制即为巡田御史、巡视边防管理局即为巡关御史。各道均有御史七至十一人,十三道共一百一十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湖南巡抚,全称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官衔从二品。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升为正二品。巡抚别称“抚院”、“抚台”、“抚军”,是总揽全省军务、政务的最高地方长官,其办事衙门称巡抚部院。
秦镗,字国和,号乐易,自号类樗子,明弘治十七年甲子科乡试举人,官至南京都察院都事,著有《樗林摘稿》。
司宪府别称宪府、台官、相台、柏台、乌台、霜台,为朝鲜王朝从二品衙门,掌论执时政、纠察百官、正风俗、伸冤抑、禁滥伪等事。相当于中国的御史台、都察院
邓士廉,字人麟,四川广安州人,明末政治人物。崇祯十五年壬午科中式四川乡试第九名举人,崇祯十六年癸未科会试诗三房,中式第304名,殿试三甲68名,都察院观政,授官广东海阳县令,累官吏部左侍郎。随永历帝至缅甸,官至吏部尚书兼大学士,死于咒水之难。乾隆四十一年赐谥节愍
都事,中国古代官职之一,晋代、南北朝设尚书都令史为尚书令、仆射、左右二丞之属吏,隋朝改都令史为都事。隋唐分属六尚书,秩从七品上,宋朝尚书省设三人,秩正八品,与录事同列堂后官。元代中书省左右司、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以及各行中书省均设,秩正七品或从七品。明代都察院、五军都督府、各都指挥使司、宣慰使司亦设有此首领官。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明朝、清朝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明清时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官位为三品。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明朝、清朝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明清时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官位为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