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603号解释 编辑
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4年9月28日作成,是大法官就隐私权保障做成的指标性解释,其核心争点在于政府于换发身份证时,得否强制人民捺取指纹,大法官先于同年6月以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s: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做成暂时处分,再于本释字宣示国家不得强迫人民捺取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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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隐私权的发展主要可分为几个面向,在违宪审查领域,于民国81年即于释字第293号解释中明确肯定人民之隐私权,并于释字第603号解释确立了隐私权保障的范围,包含“空间隐私”与“私密隐私”两部分,前者是指“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后者则指“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并于释字第689号解释确认人民即使于公共空间中,亦享有不受他人持续注视、监看、监听、接近等侵扰之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自主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