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条约。该章程于1908年4月20日在当时是英国殖民地的印度加尔各答签订,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张荫棠以及“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的西藏噶伦汪曲结布,英方代表为钦差大臣韦礼敦。条约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条约。该章程于1908年4月20日在当时是英国殖民地的印度加尔各答签订,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张荫棠以及“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的西藏噶伦汪曲结布,英方代表为钦差大臣韦礼敦。条约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条约。该章程于1908年4月20日在当时是英国殖民地的印度加尔各答签订,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张荫棠以及“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的西藏噶伦汪曲结布,英方代表为钦差大臣韦礼敦。条约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