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编辑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收纳入香港法律,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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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宗教与风俗相当多元化。根据《香港基本法》第32和141条,以及香港法例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信仰及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人权之一,并受法例保障。源自世界各地的宗教均在香港和谐并存,其中有佛教、道教、孔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和巴哈伊教等,其中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孔教、伊斯兰教六大宗教具有特殊政治地位,在特首选举委员会宗教界别各享有十个议席。
香港宗教与风俗相当多元化。根据《香港基本法》第32和141条,以及香港法例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信仰及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人权之一,并受法例保障。源自世界各地的宗教均在香港和谐并存,其中有佛教、道教、孔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和巴哈伊教等,其中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孔教、伊斯兰教六大宗教具有特殊政治地位,在特首选举委员会宗教界别各享有十个议席。
香港LGBT居民可能会面临非LGBT居民未面临之法律挑战。尽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歧视非异性恋者,但个别私人雇主若不愿聘雇此类人士,他们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香港宗教与风俗相当多元化。根据《香港基本法》第32和141条,以及香港法例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信仰及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人权之一,并受法例保障。源自世界各地的宗教均在香港和谐并存,其中有佛教、道教、孔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和巴哈伊教等,其中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孔教、伊斯兰教六大宗教具有特殊政治地位,在特首选举委员会宗教界别各享有十个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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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权主要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两方面保障。当中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主要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监管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蓝本。而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之内有关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部分所制订。英国于1976年批准公约,在作出若干保留后亦同时延伸适用于香港。但由于国际公约必须经过“内国法化”才能适用于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后,才正式适用于香港。当时人权法具有凌驾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与人权法抵触,就必须修改。
香港LGBT居民可能会面临非LGBT居民未面临之法律挑战。尽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歧视非异性恋者,但个别私人雇主若不愿聘雇此类人士,他们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戴启思,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来自英国的香港资深大律师,曾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1984年从英国来港,于当时的律政司工作,曾参与起草《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著名司法复核案件如1999年涉及港人中国内地所生子女的吴嘉玲案等。
公安条例,为《香港法例》第245章。该条例最初于1967年由英属香港立法机关香港立法局制定,把当时关于公安事态的香港及英国法律法典化。其后数十年间,条例受多次修订,不断放宽管制。例如90年代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后,撤销发牌制度。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条例还原至90年代前的版本,宣布不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由临时立法会增设“不反对通知书”制度。条例关于维持“公安”、管制某些组织、管制集会、游行,管制地方、船只、航空器,以及关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等事宜的法律。该条例制约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集会的自由,故为香港最受争议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