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苏联宪法 编辑
1936年苏联宪法开始实行于1936年12月5日,又被称为斯大林宪法。该宪法对苏联政府进行了重新设计。从法律上肯定了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成就及所带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根本变化。新宪法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他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的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共产党是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的核心,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其他政党存在的基础,新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基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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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苏联宪法颁布于当年1月31日,是苏联的第一部宪法,由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通过,该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扩展了1922年12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及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缔结的《苏联成立条约》,取代了《1918年苏俄宪法》。该宪法确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代表大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在休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并集体担当总统的角色。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苏联人民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依照该宪法,1925年5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1925年苏俄宪法》。该宪法由《1936年苏联宪法》取代。
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简称联盟院,是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下设的两院之一,类似西方国家的众议院或者下议院。
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简称民族院,是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下设的两院之一,类似西方国家的参议院或者上议院。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 是1922年到1936年间苏联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苏联的最高立法、执行和指挥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后,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及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取代。
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简称联盟院,是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下设的两院之一,类似西方国家的众议院或者下议院。
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简称民族院,是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下设的两院之一,类似西方国家的参议院或者上议院。
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简称联盟院,是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下设的两院之一,类似西方国家的众议院或者下议院。
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简称民族院,是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下设的两院之一,类似西方国家的参议院或者上议院。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 是1922年到1936年间苏联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苏联的最高立法、执行和指挥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后,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及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取代。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 是1922年到1936年间苏联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苏联的最高立法、执行和指挥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后,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及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