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宪法 编辑
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种形态,其中政府的基本准则是采取习惯法风俗判决先例和各式各样的规章法律行为的形式。透过阅读司法机构、政府委员会法学者的评论,才得以理解宪法。在这种宪政体制,所有这些元素可透过被法院民意代表官僚制所承认,而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并得以限制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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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宪法是指一系列决定新西兰政治治理的法律与原则的总和,与许多国家不同,新西兰没有单一宪法文件。 新西兰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和非书面的惯例组成,尽管宪法纳入了一些书面的文件,但“不成文宪法”仍被广泛使用。 1986年的宪法法令在宪法体系中起中心作用, 其他的还有法令、议会命令、专利特许证、法院判决、怀唐伊条约的原则,不成文的法律习惯和公约等等。普通法律和宪法性法律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差异, 在大多数情况下,新西兰议会只要通过议会法案就可以进行“宪法改革”更改或废除宪法要素,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1993年选举法规定某些内容只有通过全民公投才可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