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区基层行政单位——及其组织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历多次修改,第1次的版本为试行版本,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这次版本共31条。第二次的版本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现行版本,共计30条,同时宣布废止前一版本。第3次的版本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第4次的版本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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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或镇所辖的村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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