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院制度 编辑
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是指现今中华民国所实际管辖领域内各级审判机关间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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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锋,中华民国法官,卸任监察委员。考试院第十一届考试委员、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厅长,以及台南、基隆、宜兰、台东等中华民国法院制度院长。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